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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社会救助法 ——贪污挪用社会救助款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08-08-16 来源:本站整理 【告诉好友】【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十五日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稿规定,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贪污挪用社会救助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拒不签署同意意见,或者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虚报社会救助款物,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救助水平的。

  意见稿还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向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如实提供申请人和救助对象的相关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向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如实提供申请人和救助对象的相关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意见稿还称,申请人和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停止救助,必要时责令退回救助款物;情节严重的,处以冒领款项金额或者冒领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款物和服务的;

  (二)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好转,不按照规定告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继续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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